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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底油气管道保护立法缺位-【zixun】

发布时间:2021-10-12 17:52:10 阅读: 来源:喜字厂家

海底油气管道保护立法缺位

12月19日下午,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接到中海石油深圳分公司的报告,珠海终端海管于12月19日上午9时发生泄漏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立即通知上游平台停产,启动了应急预案。

珠海终端位于珠海市横琴岛,为番禺-惠州天然气联合开发项目番禺30-1气田、惠州油田天然气处理终端。

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显示,此次发生泄漏事故的珠海天然气终端海管是输气管线,管线长396公里,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、丙烷、丁烷等天然气湿气。由于泄漏事故发生后,附近海域持续刮东北或东北偏北向风,泄漏燃烧产物大部分向离岸方向海域漂移扩散,泄漏事故对横琴岛及三灶近岸海域基本未造成影响。但考虑到燃烧产物的沉降及对海洋生物的累计效应,其影响可能具有一定的延后性。

疑似挖沙船损坏输油管

中海油深圳分公司30日上午发布消息称,经潜水员水下探摸,发现海管有两个破损点,破损点管材向内凹陷,海管直度测量正常。

1月5日,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相关人士在接受《中国能源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现场探查初步判断海管所在海底区域挖沙作业痕迹明显。经潜水员水下探摸,发现海管有两个破损点,经分析确认这两个破损点由机械外力造成。有关海管损伤的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。

海底管道保护条例起草完成

2010年10月1日,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道保护法》)在酝酿6年之后正式实施。

然而,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,《管道保护法》中并没有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提出具体规定,仅在附则第六十条中提出: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、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,制定海上石油、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。

随着海上石油产量的不断增加,海底管道安全问题也逐渐显现。挖沙、钻探、打桩、抛锚、拖锚、养殖等海上活动,都是潜在的危及海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因素。此次中海油珠海终端天然气泄漏事件,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,却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可能的环境污染。中海油称,公司受此事件的净产量影响约为160百万立方英尺/天(约合2.67万桶油当量/天)。

多位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,《管道保护法》并没有直接列出保护海底管道详细条款,因此急需单独出台保护条例。2010年10月26日,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丁志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,由于海洋油气管道在管理体制、技术标准、保护距离、危害影响、存在问题等方面与陆上油气管道都存在很大不同,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、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,制定海上石油、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。目前,《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》已经完成调研、起草、内外部征求意见等工作,送审稿已报国务院法制办。

或由第三方承担责任

2010年6月22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,草案关于管道保护的一些基本制度,对海上油气管道也是适用的。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一些特殊措施,可以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。

《管道保护法》第三十二条称,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,禁止抛锚、拖锚、挖砂、挖泥、采石、水下爆破。同时,《管道保护法》强调,管道企业是维护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各管道企业应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,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,定期检测维修,排除安全隐患。同时要加强管理、推进技术进步,加强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的宣传。特别要抓紧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,定期组织演练,提高应急处置能力。

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《管道保护法》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,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。一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如果这次珠海天然气泄漏事故原因确实为第三方损坏造成的话,应该由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责任。

据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相关人士称,公司日常安排有巡航拖轮对海管定时巡检,记录并汇报每次巡检的结果,发现异常情况会立即向终端报告,及时排除其它作业船只可能对海管造成的威胁。“未来,公司将增加近岸段海管航标的设置密度、船只巡航的频率、加宽海管两侧巡检范围。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支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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